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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暂行管理规定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的二级管理机制,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决定在各相关二级学院(部、所、附属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设立研究生工作秘书,并制定本规定:
一、凡有招收和培养研究生、或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二级单位,均应设立研究生工作秘书(一般为兼职岗位),其人员由二级单位指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研究生工作秘书在二级单位领导下、根据职能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做好与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相关的各项工作;
2、协助做好本单位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教育工作;
3、协助组织制定各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
4、协助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工作;
5、协助做好研究生实践环节的安排和考核工作;
6、协助做好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7、协助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8、协助做好研究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9、协助做好研究生毕业就业指导工作;
10、协助做好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工作;
11、协助做好研究生学科点建设与管理工作;
12、其他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工作。
三、研究生工作秘书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二级单位及学校职能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善于调研和发现问题,向二级单位及职能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注意及时总结和交流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验。
四、学院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应大力支持研究生工作秘书的工作,及时解决他们工作中的困难。
五、研究生工作秘书的工作水平、能力、态度和工作业绩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优、晋升、提拔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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