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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
招生考试复试工作细则(试行)
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管理,促进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复试工作原则
第一条
坚持科学选拔,确保生源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复试者,不得录取。
第三条
参加复试考生总数,原则上按招生规模的120%左右掌握。
复试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处)负责制订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协调组织全校复试各项工作。
第五条
二级院系等根据需要可成立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单位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本单位各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学科(专业)根据复试工作安排成立以研究生导师为主体的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复试情况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束后,复试小组要认真填写《广东药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复试登记表》,并签署是否录取的建议意见。
复试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
复试的主要方式
1.笔试:主要为专业课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笔试试题的命制工作依照《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与试题管理工作规定》执行。考试时间每科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
2.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各学科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3.面试
具体要求:
(1)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3)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
(4)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第九条 复试主要内容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语听说能力、专业外语水平;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精神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3.体检
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规定,由学校在复试期间统一组织。
复试成绩的使用
第十条
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主要是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为30-50%,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并由复试小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备查。
第十四条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二级单位的复试工作小组及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小组对各学科的复试过程及复试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需要时还可派出监察员到考场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七条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实行复议制度。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任何人对复试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复试工作结束一周内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工作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其他
第十九条
复试成绩合格者,可在同一学科(专业)内进行调剂;相近学科跨专业调剂的,须参加拟调剂专业的复试;不同类别的学科(专业)之间不能调剂。
第二十条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弄虚作假、考试违纪者,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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