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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培养—广东药学院港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广东药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2006年3月9日学校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和管理工作,明确导师责任,维护导师权益,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地位,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

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根据研究生教育需要而设置的指导、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凡在我校招收、培养研究生,须首先获得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三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在我校具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选聘研究生导师。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实施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工作的主体,对研究生的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负有主要责任。研究生导师必须高度重视并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五条  学校积极创造必要条件,支持导师工作,维护导师权益,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估和管理体系,对导师工作实行有效的评价,形成激励、竞争和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我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学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积极为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献计献策。

第七条  参与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入学考试命题、阅卷、复试和录取工作。

第八条  参与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九条  负责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对研究生实施全程指导。了解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情况,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或临床实践,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包括查阅文献、开题报告、研究实践、中期检查、审阅论文、指导答辩等)。

第十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

第十一条  以负责任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精神,对研究生的培养情况做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就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奖惩、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答辩等问题向所在单位和研究生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研究生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十三条  注意发挥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的集体作用,加强导师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共同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四条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毕业鉴定和就业工作

第十五条  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

第三章 选聘条件与遴选程序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善于团结协作。

(二)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习、思想、管理等方面认真负责。
    (三)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任职资格,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水平较高,有较丰富的科研和/或临床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四)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参与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至少能承担一门研究生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
    (五)有明确且较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近5年来主持承担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正式立项的横向科技项目(以上各类项目须在本校科技处有案可查),并且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的论文研究工作,目前本人实际可支配的科研经费不少于2万元(软科学、人文社科类及临床医学专业不少于5000元)。

(六)近5 年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至少在核心期刊或国内外本专业学科权威杂志发表2篇(出版学术著作、高校规划教材的主编和副主编,每部按2篇论文计,参编每部按1篇论文计)。

(七 )至少能运用一门外语较熟练地阅读和翻译外文专业文献,并能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外语学习。

(八)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初次选聘,副高职称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正高职称者一般不超过60岁。

(九) 学术道德不良,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两年内取消其导师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导师资格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如科研项目立项文件、发表论著、成果证明复印件等)一起送交申请导师资格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系、部、研究所、直属附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初审。
    (二)二级单位组织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学校研究生学位办公室(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学位办公室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到会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导师资格进行审核,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且同时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

(五)新调入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原单位已具有导师资格者,原则上按上述程序

予以认定。
第四章  导师管理

第十八条  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根据需要每1-2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导师资格复审:学校根据研究生导师资格条件定期对研究生导师进行复审,硕士研究生导师一般每三年复审一次。对在研究生培养上做出突出成绩者予以表彰、奖励;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暂停其招生或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没有在研科研项目,连续两年没有可支配的科研经费。
    (三)连续三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或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著作。
    (四)由于导师本人原因连续三年未能招收研究生。

(五)学术道德不良,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

第二十条  导师上岗年龄:研究生导师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三年时一般不再安排招生。特殊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年限。
    第二十一条  导师在指导研究生期间因公离校(含在职学习、因公出国等)一个月以上一个学期以内者,应预先告知所在二级单位及研究生处,并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安排。离校一个学期以上一年以内者,应安排专人负责指导研究生并报所在二级单位和研究生处备案;离校一年以上或调离本校者,对于一、二年级的研究生,一般应更换导师;对于三年级的研究生,导师须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在指导研究生期间,其工作量纳入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范畴,具体计算方法另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在职能部门统筹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导师管理工作,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组织导师培训与交流,关心导师工作,认真听取导师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妥善解决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及直属附属单位。非直属附属单位、教学实践基地、科研协作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需要可聘为兼职

或合作导师,其申报条件及遴选程序参照本条例执行,并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广药[2003]127号文”公布的条例同时作废。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广东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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