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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港澳台地区硕士研究生
招生工作规定(试行)
为保证我校港澳台地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类别
(一)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此类学生的招生录取占用学校当年的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其在学期间的待遇与内地全日制研究生相同。
(二)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此类学生不占用学校当年的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由我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的招生人数。
二.考生报考资格
(一)考生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或由内地移居港澳台地区的居民。
(二)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须具有与内地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报考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四)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三.报名
考生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
四.考生资格审查
研究生处收到报考点送来的考生报考材料后,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者,出具同意报考意见,上报报考点,由报考点核发准考证。对不同意报考的,应将名单及原因通知报考点。
五.初试
(一)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初试地点由报名点安排。
(二)初试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均为笔试。每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三小时,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
(三)初试科目均由我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命题。
六.
复试
(一)初试合格的考生一般应进行复试。复试的内容和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考生参加复试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考生本人自理。
七.录取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会同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根据考生报名材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等综合审查后,提出拟录取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录取名单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八.其他
(一)在内地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生或在内地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拟报读我校硕士学位者,可按上述办法参加报考,也可按我校招收内地硕士生的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但不参加政治理论科目考试。
(二)我校招收港澳台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纳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由学校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统筹组织。
(三)招生录取阶段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会同学校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进行,招生考试的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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