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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和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促进我院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进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范我院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鼓励有条件的学科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
二.本院已获得研究生招生培养资格的学科专业,由我院统一招生,可以通过外聘导师(或者合作导师)与外单位联合培养。
1.联合培养的对方单位一般必须是具有相关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或者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基础和较好科研条件,在相关学科专业有具备研究生导师水平的科研人员,并有充足的研究经费。
2.外聘导师(或者合作导师)的资格参照本院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的条件。
3.外聘导师(或者合作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经我院相关二级学院或系、部、所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4.外聘导师(或者合作导师)一般不能独立招生,须挂靠在我院合作导师的名下招生。特殊情况拟独立招生的,须经学院研究生处审批。
5.此类联合培养研究生原则上只安排国家计划外招生名额(自筹经费),并在每年招生之前确定。
6.此类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其培养过程纳入本院的研究生培养计划,按本院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本院未获得研究生招生培养资格的学科专业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以以外单位合作导师(或兼职导师,下同)方式,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
1.拟参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本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研究生导师水平,具备研究生培养条件(主要是科研条件)和充足的研究经费。
2.拟参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应获得对方单位同意,受聘为合作导师(须出具对方单位聘书或证明)。
3.拟参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须向学院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对方单位的聘书或证明,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
4.此类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纳入本院研究生培养计划,其课程学习应在原招生单位完成。其在本院开展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期间所需的费用(包括生活补贴、业务费、研究经费、医疗费、住宿费、水电费、交通费等)原则上均由原招生单位或合作导师或研究生本人负责,具体由合作导师与联合培养单位商定。
5.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院期间的日常管理与本院正式研究生相同。
6.此类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本院教师和科研人员,本院不负责发放导师津贴和招生补助。
四.本院已获得研究生招生培养资格的学科专业,一般不再参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指以外单位的名义招生)。
五.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自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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