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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培养—广东药学院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规定
  
  

广东药学院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规定

为了调动研究生自觉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追踪科学前沿,拓宽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口头表达能力,促进学科的交叉与渗透,活跃学术气氛,规范我院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以及专题研讨班等)是我院研究生培养的一个必修环节,其学分列入培养方案的总学分。
    二、研究生必须积极、主动地参加学院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凡在本院举行的学术活动(包括各二级学院和系、部、所等部门组织的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均应积极参加。凡校外学术组织和省、部、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及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
    三、各二级学院(系、部、所等)及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督促检查。硕士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参加5次学术活动,作2次学术报告(含开题报告)。研究生参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实行。
    四、研究生的学术报告内容应体现前沿性、新颖性或交叉性。报告者应提前一周贴出告示,并写出报告摘要(中英文对照)交指导教师审阅。
    五、研究生的学术报告由各二级学院(系、部、所)以年级或学科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每次安排2-3名研究生作报告,并进行答问。  
    六、每次研究生做完学术报告后,指导教师应根据报告情况(包括准备工作、内容、表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成绩记载。
    七、鼓励有能力的研究生用英语作学术报告。不能用英语作报告者,其报告的题目、关键词、专业术语等应同时使用英语。
    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与各种评优、评奖挂钩;凡未达到要求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各种评优、评奖;凡本专业学科点有三分之一研究生未达到要求的集体,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比。
    九、研究生参加和作学术报告应记载在《广东药学院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表》上,最后由各二级学院(系、部、所)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达到要求的给予1个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给予学分。 
   十、本规定自发布自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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