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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招生—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研究生的入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生计划与招生原则
    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和保证培养质量”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给我院的计划招生数,从社会的人才需要出发,结合我院的办学条件、指导教师、科研基础和条件等实际情况,由研究生处组织各专业学科点制定本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每年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广东省招生办和国家教育部审批。

研究生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研究生处根据国家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将当年招生人数分配到各专业学科点并落实到导师,由导师填写招生目录(包括研究方向、导师或导师小组的教师姓名、职称、招生人数、外语考试语种、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科目等),随同招生计划一起报送研究生处,经审核后统一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在分配各专业学科及导师的招生名额时,对符合招生条件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培养对象等将适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条  招生类别

目前招生类别分4种: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属国家计划内招生,由国家提供培养经费,并可享受助学金(生活补贴,下同)。本人户口和人事档案迁来学院,毕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定向培养研究生属国家计划内招生,由定向单位交纳部分培养经费,不享受助学金。在学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定向单位负责,户口和人事档案不迁来学校,毕业后到定向培养单位工作。

委托培养研究生由委托单位向我院交纳培养经费,不享受助学金。在学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委托单位负责,户口和人事档案不迁来学校,毕业后回原委托培养单位工作。

自筹经费研究生其培养经费可由导师从其科研经费或其他渠道筹集,或由学生本人负责,其它待遇与非定向培养研究生相同。

第五条  考生资格审查
   研究生处收到各地报考点送来的考生报考材料后,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对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身体状况、学历条件等各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并编制准考考生的基本情况表,上报广东省招生办。
    第六条  初试
    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初试地点由报名点安排。

初试考试科目有外语、政治理论、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4门。其中外语和政治理论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以教育部每年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基础课考试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其中的西医综合含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内科学(不含神经与精神病)、外科学(仅含外科总论及普通外科),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原则上按一级或二级学科设置。考试科目的设置应为全国同一本科专业较为普遍的主干课程。基础课(西医综合除外)和专业基础课由我院组织命题。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外语和政治理论满分均为100分,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满分均为150分。

第七条 复试

(一)拟录取考生均须进行复试。各专业学科点(硕士点)及所在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复试工作。各专业应成立以导师为主体的复试小组,组长一般由所在教研室主任或研究机构负责人担任。
    (二)对初试成绩符合复试要求的考生,由各招生专业的导师选定复试名单,由研究生处审查并通知考生参加复试。一般采取差额复试,录取人数与复试人数之比一般为1:1.2。
    (三)复试包括专业课笔试和综合素质及能力面试两部分。专业课笔试科目名称应与招生简章(招生目录)公布的一致,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综合素质及能力面试内容包括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专业外语(含口语),其中业务能力考核重点考察考生的知识结构、科研能力、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要注意考查其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质量和水平;对在职人员应注意对其工作表现及实绩的考查。面试要有记录,并填写复试录取情况表。
    (四)对同等学力的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和复试专业课科目相同,难易程度按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
    (五)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同时进行体检。

(六)对复试合格拟录取的考生,由研究生处向考生档案所在单位索取其人事档案材料。
    (七)考生复试期间的交通、食宿、体检等费用,一律由考生本人自理。
    第八条 录取

(一)研究生录取工作应根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既注重业务能力和水平,又注重政治表现;既依据入学考试(包括初试和复试)成绩,也要参考本科的学习成绩(应届毕业生)或平时工作表现和成绩(在职人员)。
    (二)根据录取标准,研究生处提出拟录取名单,经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审批。在录取定向、委培研究生时,应征得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及考生的同意,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合同。自筹经费研究生由导师、考生本人与学院签订合同。

(三)合格考生不足的专业,应先在校内合格生源有富余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内进行调剂,校内调剂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再向校外有富余合格生源的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调剂。调剂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拟调入专业的复试要求,且全国统考科目应相同或相近。
    (四)对达到复试基本要求,但因复试名额所限或其他原因未能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研究生处将按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单位转档。不符合复试要求的考生,其报考材料不得转往校外招生单位。

(五)对复试后符合录取条件,但由于招生名额限制而不能录取的考生,研究生处将其转给第二志愿单位或其它单位调剂录取。
    第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领导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各项规定,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保守机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和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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