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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学籍—广东药学院研究生婚育管理规定
  
  

广东药学院研究生婚育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精神以及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对我院研究生婚育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为使研究生在校期间能集中精力搞好学习,研究生学习期间提倡晚婚晚育。

二.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在学研究生申请结婚者,须由本人到研究生处领取并填写《广东药学院研究生申请结婚登记表》,经导师及所在院(系、部、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研究生处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学生自行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结婚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三.定向、委培及在职研究生持已签署意见的《申请结婚登记表》回所在单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四.已婚女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自觉实行晚育和计划生育,学院一般不予办理生育指标。同意生育者应,应在怀孕6个月内到研究生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五.新生入学时已怀孕者,应暂缓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六.违反本规定者,依照我院有关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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