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设置要求
(一)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要体现本学科硕士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着眼于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需要。课程设置应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面及相关能力培养等方面,既要有所分工、有所侧重,又要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同时还要注意硕士生课程与本科生课程之间的区别和衔接。
(二)研究生课程应有详尽的教学大纲,其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授课方式、考核方式、主要内容、教学目的要求和参考书目等。
(三)研究生课程的教材应选用较成熟或权威性书籍,尽量使用教育部等规划教材,并注意及时补充最新的文献资料。研究生教材由教学承担单位负责选定并通过学院教材管理部门订购。
(四)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要严格按照各个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
(五)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要求新变化而新开设的课程,必须先由主讲教师填写课程计划及教学大纲,由有关学科进行申报,经所在部门论证通过、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方可正式开课。
二、应修课程及任课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必修课程
1.
学位公共课: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置,由研究生处委托学院相关教学单位按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进行教学。
2.
学位基础课:学位基础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的重要基础课程,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学位基础课一般应由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的研究生导师或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相对稳定的教材或教学大纲,同时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并进行考核。
3.
学位专业课:每一学科均应为本专业的研究生开设学位专业课。学位专业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为拓宽理论基础、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包括本专业经多年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重要课程,原则上应按二级学科开设。学位专业课一般应由从事本专业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课的教学,应有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并指定教学参考书或有关参考资料,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
学位专业课的授课方式既可以采取课堂教学,也可采取自学和辅导相结合的形式。
4.
专业英语课:专业英语课可以按专业课集中授课,由英语好的导师或其他教师负责教学;也可以与专业课学习或论文研究工作结合,采取自学和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二)
选修和补修课程
1.
选修课:选修课是供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扩大知识面及进行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每一学科除应开设一定数量的专业选修课程外,还应要求研究生选修部分跨专业或跨一级学科的课程。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应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从事该课程所涉及研究领域的教师,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任教。
2.
补修课:对于跨学科考入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以及在招生考试时被认为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某些缺陷、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研究生,需补修有关的一些基础课程或其它课程,并进行考核。这些课程可以是学士学位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后可计算学分,并注明为补修本科课程,所修学分不能顶替本学科专业的学位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的学分。跨学科考入的研究生补修有关课程后,可以免修相关跨学科的课程,但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
三、
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应修满不少于32学分的课程最低学分数要求(具体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20学分、选修课不少于8学分、必修环节不少于3学分。攻读临床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应修满不低于22学分,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14学分,选修课不少于5学分,必修环节不少于3学分。对补修的课程,其学分另计,不计入以上各项规定的学分。
(二)课程学习一般按理论课25学时左右、实验课35学时左右为1学分计算;外语按30学时左右1学分计;考试及格(百分制为60分)以上成绩或考查合格,给予规定的学分。
学位必修课考试成绩需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才能申请硕士学位。
(三)各个专业研究生具体的课程学习学分要求
各个专业在符合上述全院研究生应修课程的最低学分数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各自的学分数要求(或应修的基本课程要求),但应事先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每个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基本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和通过课程考核。
四、选课、免修和重修。
(一)新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的实际情况,在第一周确定所修课程,并填写《广东药学院研究生选课表》,经导师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凡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不予承认。
(二)研究生选课结束后,研究生处综合学生选课结果,并根据实际情况编排每学期课程表。课程表一经排定,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更改。
(三)研究生如有正当理由确须对所选课程进行调整修改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调整修改手续必须在每学期的第四周前办理,逾期不得办理。对必修的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原则上选定后不能更改。
(四)研究生确有需要选修外校相关课程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后,经研究生处审批。其学习成绩予以承认,并给予相应学分。
(五)除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办理免修手续,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二级学院或系、部、所(以下简称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后方可准予免修。研究生免修课程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六)研究生按规定课程成绩不合格可重修同一课程外,欲对其他课程进行重修,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重修课程需由个人交纳重修课程费用,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同期上课的研究生相同。研究生一般只能重修课程一次。
五、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一)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的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和第二外国语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课程考核可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采取笔试或口试,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等不同的形式。课程成绩的评定,既可以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
(二)考试的命题和监考工作
公共学位课(特别是公共外语课程)以及部分学位基础课的考试命题工作,应实行教考分离,成立专门的命题小组,或逐步建立该课程的试题库。课程考试前,教学小组可安排答疑,但不得划定考试范围。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
课程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的1-2周内。具体由开课部门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每个考场要有两名监考人员,研究生处另组织人员巡考。专业课和专业外语课的考核,可由导师或任课教师自行组织,所在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三)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的必修课的考试(或考查)均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登记成绩,其它课程及必修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登记成绩,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或以百分制评分后按五级制登记成绩。
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学习成绩,保证成绩的真实性。特别是对研究生的公共学位课、学位基础课以及有较多修读人数的学位专业课,应控制“优秀”和“良好”成绩的比例。
(四)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任课教师及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作旷考论,成绩按零分记录。对旷考者经批评教育后,经任课教师、所在部门领导和研究生处批准,可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系补考成绩”。
(五)研究生如有1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补考一次,或与下一届同学一起重修该课程后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系补考成绩”;必修课补考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研究生有2门及以上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补考和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不予毕业。
(六)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广东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经批准同意重修的课程(因课程成绩不及格而重修的除外),考试成绩按重考后的实际分数登记,并注明“系重修成绩”,但不能替代原有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的依据。
(八)评卷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2周内,按照本规定中关于成绩评定的要求完成试卷的评分和登记工作,在登分记录上签名后,分别呈送所在部门及研究生处。
(九)研究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疑义)的,不能私自通过任课教师或具体保管试卷人员进行查卷,应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处理,如属重大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研究生处。
(十)评卷结束后,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该课程教学单位负责保存,不能由任课教师私自保管。如无特殊情况,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2年后销毁。
(十一)研究生修完规定的所有课程、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各教学部门应综合该研究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填写《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后,送交研究生处审核。
六、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评估和奖励。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和评估由各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负责。研究生处在各个部门自我检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全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和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有关课程的教学成果奖励、重点课程建设及任课教师评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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