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200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活动、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持《广东药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和材料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在两周内的按旷课论。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规定对研究生进行全面复审(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业务和健康检查)。如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短期内(不超过一年)能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养,其医疗费用自理。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病愈准备复学前,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复查合格的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三个月内经全面复审(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业务和健康检查)不合格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复查仍不合格者;
(三)经查实有违反招生管理规定行为者(如弄虚作假、入学考试舞弊等)。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无故逾期不注册者,作旷课论处;超过两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应在每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凭交费收据和研究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有关费用原则上按学年一次交清。确有困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处批准后,可分学期缴交。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交清相关费用者,学校暂停发放助学金(生活补贴)。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办法参见《广东药学校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试行)。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节
转学、转专业与变更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转学、转专业及变更指导教师。如属以下原因之一并确有需要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及变更指导教师,但应严格控制:
(一)原指导教师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指导职责的,可以办理变更指导教师。
(二)
经医疗部门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转学、转专业及变更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研究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或变更指导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院(系、部、所)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二)研究生转往外单位学习,由研究生和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部、所)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在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转学者由上级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定向、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和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学期中病假超过两个月(含累计病假),或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经学校医疗部门证明需要休养治疗者,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因妊娠
、分娩及产后休息等,应休学半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其医疗费按本院有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研究生业务费和助学金(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
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办理申请复学手续。经学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二)因病休学一年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有两门学位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四)中期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期间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五)经学校医疗部门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学位论文工作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广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退学手续后半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院(系、部、所)考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可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院(系、部、所)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只能延长一年。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间必须交纳相应的培养费,学校不发给奖学金、助学金及业务费。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批。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践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的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勤制度。研究生因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或论文工作,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学校医疗部门证明,离校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一周以内须经所在院(系、部、所)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一周以上须经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因病请假一学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请事假应严格控制,请事假一周以内须经所在院(系、部、所)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超过一周须经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请事假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四周。超过四周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依照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要求结婚者,按《广东药学院研究生婚育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校研究生定期进行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研究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照我院有关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限。留校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五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一条
对犯错误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作出处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由研究生处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读的各类研究生。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广药[2004]7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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