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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培养—广东药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药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帮助部分有经济困难而又学有余力的研究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决定在我院研究生中实行兼任“三助”工作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聘用条件和原则

    凡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校表现良好,学习勤奋,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非在职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均可申请兼任“三助”工作。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每位研究生原则上限兼一份工作,工作量每周不应超过15小时(寒暑假除外)。研究生不得因兼任“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二、“三助”岗位工作内容

“三助”岗位指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聘用单位应按实际需要设置“三助”岗位,并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量、考核指标。

(一)助教工作:协助教学单位在本、专科教学工作中指导实验和实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及考查的阅卷工作及其它与教学相关的辅助工作等,也可担任本、专科生(含成人教育)的部分授课工作。

(二)助研工作:协助除研究生本人的学位论文工作以外的科学研究工作,包括实验操作、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翻译以及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等。

(三)助管工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兼任二级学院(系、部、馆、所)或教研室秘书或助理,兼任本、专科生政治辅导员或班主任、研究生级主任或其它管理工作。

三、聘用办法和有关要求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三助”岗位。聘用单位根据岗位的要求采取公开招聘和择优录用的聘用办法。

(一)申请兼职的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报所在院(系、部、所)审批。

(二)聘用单位对拟聘对象进行审核、面试,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经聘用单位所在部门(或人事处)领导审批,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聘用单位和受聘双方需签定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签字双方、主管部门、研究生处各存一份)。

(四)聘用单位根据受聘研究生履行合同情况,按月考核发给酬金。

(五)聘用单位于聘期结束时对兼任“三助”的研究生进行考核,根据聘用单位和导师意见及工作需要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并将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六)研究生兼任本、专科教学工作,达到要求的可视为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教学实践环节。

(七)对完成“三助”工作成绩突出者,在研究生各类评优中优先考虑。

(八)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实绩,应写入毕业鉴定,并作为向用人单位介绍和推荐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酬金标准及其经费来源

(一)酬金标准:

1.相对固定的岗位(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每个月酬金标准一般为150元(每月工作量达30小时左右者)至300元(每月工作量达60小时左右者)。临时性工作一般按每小时5-8元计算酬金。兼任本、专科生理论课或实验课教学工作的,其酬金标准参照本院助教的相应教学酬金标准,按实际工作量参与课酬分配。

2.寒暑假参加“三助”工作的劳动报酬,原则上按每天25-35元计算。

(二)经费来源:

“助研”岗位的酬金由聘用者从其科研经费按规定提取的劳务费中支出,兼任本、专科生理论课或实验课教学工作的,其酬金从所在教研室的课酬中支出,其它岗位的酬金由学院的专项经费中支出(此类岗位的聘用与酬金标准由人事处审批)。

(三)酬金发放办法

聘用单位或导师应在聘用前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内容,事先确定聘用时间和酬金标准,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由学院专项经费支付酬金的聘用岗位酬金发放由人事处审批。“助研”岗位酬金由聘用者逐月发放给受聘者,教学酬金与本院教工教学酬金同时发放,其它岗位的酬金由人事处负责发放。

五、研究生 “三助”工作制度是我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要按照相关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广东药学院研究生兼任“三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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