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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全日制大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婚育管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学生(含研究生)。
第三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在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提倡实行晚婚、晚育。
第四条
入学时已办理结婚的新生,报到时须凭原单位或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处登记备案;入学时已怀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必须按《广东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五条
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校计生办)是全日制学生实施婚育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及有关部门负责在校学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与管理。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干部负责做好本学院学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婚育档案的建立及日常管理工作。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将纳入单位的考核。
第六条
符合婚姻条件的在校学生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到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处登记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须一个月内持相关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处登记变更备案。不按规定登记变更备案的,不予出具任何婚育证明。隐瞒不报者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在校女学生,怀孕三个月必须到学校计生办和户口所在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有关生育手续,并按《广东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休学手续。生育子女后当月报学校计生办登记备案。
第八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在校男学生,办理有关生育手续,应先由其配偶所在的单位或街道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经所在院系或研究生处和校计生办审核签署意见后,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在校学生怀孕、生育等医疗费用按照学生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由学生本人支付。小孩入户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已办理《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的学生,其婚育管理按暂缓就业协议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和应届毕业生需办理婚育证明的:户口在学校保卫处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处签注意见,到学校保卫处出具户口证明,学校计生办办理;户口在生源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处签注意见,到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登记记录,学校计生办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计划生育规定,政策外生育(如非婚生育、超生)的学生,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计生办负责解释。
广东药学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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