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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电 冷 管 理 办 法

(广药[2005]2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冷管理,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用水用电和用冷,根据有关用水、用电和用冷管理规
   定,结合我校大学城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校区水电冷的使用按照保证正常需要,节约能源,堵塞漏洞,完善措施,严格奖惩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对各院系、各单位教学和科研部门用水、用电和用冷,实行指标管理。由后勤基建处参照各院系、各单
   位以往水电冷的实际用量和各院系、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水电冷定额指标。

     第四条 对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实行超量计费有偿服务管理;用冷计费按实计收。

     第五条 对校外单位及校内承包、有偿合作开发、商业经营单位用水、用电和用冷,实行按量计费有偿服务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后勤基建处是大学城校区用水、用电和用冷部门,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当地政府部门关于水电冷管理方面的政策、办法;制定校区水电冷管理办法;协调水电冷设施
   管理方面与外界的工作联系。

     (二)负责组织落实水电冷设施的安装、维修和维护;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做好水电冷设施的管理。

     (三)对各单位水电冷用量、负荷进行监督与评估;负责校区水电冷的抄表及收费工作。

     (四)负责校区年度用水、用电、用冷计划和水电冷管理的各种报表及核算工作,负责有关技术图纸、资料的建
   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 供水供电供冷的管理

     第七条 每年校区的计划检修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全校性停水、停电、停冷要控制在三次以下(因
   市政检修要求停水、停电、停冷的除外),同时要尽量减少临时停水、停电、停冷的次数。

     第八条 学校批准或认可的校外用户,由后勤基建处与其签订供水供电供冷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九条 凡具备独立装表条件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要全部装表计量,按实际用量的计价收费。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用水用电用冷,须向后勤基建处申报,经批准后由物业管理公司按指定位置接水、接电、
   接冷,并按实际用量计价收费。

     第十一条 各类用户因各种原因而终止用水、用电和用冷,应事先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做好停水、停电和停冷
   前的计量、结算与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要按期了解各用户的用水、用电和用冷情况,掌握用户用水、用电和用冷容量、设备、
   用电负荷等,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电冷档案。

第四章 节水、节电、节冷

     第十三条 在保证正常用水用电和用冷的情况下,全校师生员工应树立节约能源的意识,后勤基建处负责检查、
   监督,各院系、各单位明确责任人,负责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节约用水做到“四不准”:不准出现“长流水”现象;不准在供水系统乱接乱拉;不准擅自开关户外
   的各种阀门;不准私自拆卸、破坏公共场所的用水设施。

     第十五条 节约用电应做到“七不准”和“一严禁”:不准出现“长明灯”现象,白天照明采用自然光;不准将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处于待机状态一小时以上;不准使用未经批准的高耗能电气设备;经批准的高耗
   能电气设备,不能转借和超范围使用;不准在供电系统上乱接、乱拉;不准私自更换、加大保险装置;不准私自拆卸、
   破坏公共场所的用电设施;各单体楼内严禁使用除微波炉以外的一切生活用小家电。

     第十六条 节约用冷做到“两不准”和“一严禁”:使用冷气时不准打开门窗;不准将温度调至26摄氏以下;严
   禁室内无人时开启冷气。

     第十七条 各单位水电冷管理责任人,要认真加强用水、用电和用冷管理,做好管辖范围的办公室、会议室、教
   师办公室、阅览室、实验室、仓库、走廊、厕所、水房等公共场所的电源开关、照明灯具、电源插座和水嘴、阀门、
   水箱等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和捐坏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修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要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到人,及时关闭无人教室、办公室的电源、冷气。

     第十降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出现浪费水电冷、窃水、窃电和窃冷现象,后勤基建处有权按规定进行通报,对
   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水电冷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条 大学城老师公寓住户的用水用电和用冷除居民标准收费外,另加(电梯、梯灯、水泵、冷泵等使用费
   用)公摊费。水电冷管理人员按季度抄表,每年的一、四、七、十月从工资中扣除水电冷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和用冷,由每间寝室住宿的学生按表计量数平均分摊,水电应减除免交额度,
   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水电冷管理人员按季度抄表,每年的一、四、七、十月集中收缴。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承包单位、生产单位(包括个体户)用水、用电和用冷,除按市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对我校
   的现行收费标准计价收费处,另加10%水电冷费。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我校水电冷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交纳水电冷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少交或缓交;
   逾期不交者,按每天2%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作停水、停电和停冷处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用水、用电和用冷,定额内的水电冷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抵扣工程款,超额部分按我校规
   定交纳水电冷费,逾期不交者,按每天2%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作停水、停电和停冷处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
   用户负责,并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实无法安装水电冷表的单位,由水电冷管理人员根据实际用水、用电和用冷设备的功率及工作
   时间估收水电冷费。共用同一水电冷表的各类用户,平均分担水电冷费。对水电冷表损坏或自行更换而不报修的单位
   和个人,按以前最高用量的2倍计收其水电冷费。

第六章 水电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区的所有水电冷设施,后勤基建处应做好帐物核对,由物业管理公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拆卸、改装水电冷表,不得私自调整表的数字;不准在表前接管、
   接线,严禁以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

     第二十八条 水电冷设施正常损坏的,要及时报修;属非正常损坏,由单位或个人承担一切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调整住房、学生离校时,原住户要保持室内的水电冷设施完好无损,若有丢失和缺损,由原
   住户照价赔偿。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私自安装公用水电冷设施的,发现后立即拆除并追收水电冷费,罚款500~1000元;私自
   拆卸、挪装、出租和损毁用水、用电和用冷设备的,根据损失程度加倍罚款;造成断水断电断冷而影响校区正常教学、
   科研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如因施工、运输等原因造成供水、供冷管网或供电线路毁坏,肇事者需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
   负责赔偿损失。对不及时报修者,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以下情况视为窃水、窃电和窃冷行为:

     (一)擅自在供水供电管线上或水、电、冷表前端接用水电冷的;

     (二)私自启封、拆卸水电冷表的;

     (三)用任何手段改动水电冷表或使用计量不准确的水电冷表的;

     (四)擅自将自己的水电冷转让给其他用户,从中获利的。

     第三十二条 具有窃水、窃电和窃冷行为的,按当年月最高用量的两倍收取三个月的水电冷费,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的金额,职工从工资中扣除,学生由辅导员协助上交主管部门。罚金一律由当事人负责,不
   得报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我校的后勤管理以块为主,实行校区负责制。校区分为大学城校区、中山校区、赤岗校区、宝岗校
   区(其中宝岗校区管辖范围包括宝岗、南石头、枣子巷及纸行路等宿舍),各校区的水电冷管理均按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后勤基建处要切实负责,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避免浪费现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生效。

                                    20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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