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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周 转 房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广药[2004]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干部、职工住房的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府[83]68号),广州市《关于实
   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精神,
   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全面实现货币分配住房的办法,不再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实施范围的教
   职工按月按职称或职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为解决引进师资队伍临时住房问题,提供有限的过
   渡房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租赁周转房条件及标准

     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产权归学院所有,用于教职工解决临时住房问题的过渡性租住的住房。

     第三条 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购房优惠政策)的教工
   可申请租赁周转房。

    第四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标准初级职称、本科毕业及以下教职工,每2人安排一单间;科级、中级职
   称及硕士毕业,每人安排一单间;博士及以上每人安排一单间+洗手间+厨房;引进人才按人事处签定住房协议安排。

     第五条 租赁时间为壹年。

     第六条 租房顺序按《广东药学院关于赤岗“南片教师新村”集资建房的意见》的通知(广药[2001]16号文)
   及《广东药学院参加高教厅“南片教师新村”集资条例》办法计分,按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挑选待租的周转房。

第三章 房 租

     第七条 租赁期内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有住房有关文件规定计算租金,计租面积为使用面积。并收租赁保证
   金,混合结构住房每平方米4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60元,退房后退租赁保证金。

     第八条 租赁期满后,应将周转房退回学院,需继续租赁必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一年内的按成本租金标准计
   收;从第二年开始按成本租金标准两倍计收。从第五年开始按成本租金的叁倍计收。

第四章 住房管理

     第九条 租赁周转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服从房管部门管理,按期交纳水电费和房租。逾期不交者,每天交纳滞纳金2%。

     (二) 爱护房屋和室内附属设备,未经后勤基建处许可,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更改房屋结构、间隔、
   增设门窗,不准私自在室内搭设楼阁。

     (三) 保持住房内外的整洁、美观。

     (四) 禁止在下水道及厕所倾倒煤气废渣和其它杂物,以免造成危险和管道堵塞。

     (五)  不准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占用公共地方。

     (六) 不准私自移动供水、供电、供气、供冷等系统中的任何设施,不准表前接电、接水、接气,乱拉电视、
   电话线。

     (七) 租赁期内在本市已购买住房的,三个月后应无条件交回过渡住房。

     (八) 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调换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学校所安排的过渡房谋取私利。
   无正当理由闲置3个月以上不住宿,一旦发现,收回住房。

     (九) 过渡房的自费装修部份,按广州市房改文件规定,在交回住房时不得随便拆除,应保持房屋完好,搬
   迁后原装修所有费用学校不负责补偿,同时不得向新入住户索赔装修费用。

     (十) 不准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鸽子、鸡等家禽宠物。

     第十条 调离学院的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同时办理退租周转房手续。如暂时不能搬出的,与后勤基建处
   协调解决,签订延期退房协议,并交纳延期退房保证金5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限期内退房保证金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 单身教工结婚后,应将原租住集体宿舍交回学校,自行解决住房或申请周转房中的套房。住集体宿
   舍的已婚教职工,其宿舍(床位),不准配偶、亲属留宿。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经教育不改正者,全院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有违反下列管理规定者,给予2~10天的改正期,逾期按广州市有关成本租金的叁倍计收违章金,经
   批评教育坚持不改正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一) 拒绝后勤基建处安排其他人入住,多占用住房者;

     (二) 未经后勤基建处批准,强行破锁入住者;

     (三) 不服从后勤基建处调整,逾期不搬,强占原住房者;

     (四) 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或在本市已购买住房,强住不退房者;

     (五) 配偶单位已分配住房,面积达本人职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仍不退房者。

第六章 研究生住宿

     参照广东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广药[2005]194号) 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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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后勤基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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